三 集体土地流失状况与抗争过程
第七生产队的土地资源流失可称为“两湖一山”,如上所述。这些集体土地流失,有几个重要特征:其一是这些土地是新开发出来的湖泊土地,开荒所有的土地未受国家严格法律严格的承包经营权,其二,均是缺乏生产队群众的主体性,由基层干部代理租赁出去获得极为微薄的收益,几乎白送出去,其三是长期不明不白,集体所有权地位没有体现,合同管理、土地租赁(流转)关系极为混乱。本文关心是湖田。
集体土地财产流失
集体土地财产流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彻底流失,从所有权上根本上的流失,双方均约定新的所有权边界;一种是实际经营权的流失,这块土地的所有权无法给群众带来收益,群众没有主体性。不明不白。这两种集体土地财产流失,第一种是公开的,第二种是隐蔽的。一个共同的结果是集体土地财产流失。
一种是彻底流失,所有权流失到其它集体。即在所有权争执上吃了败仗,对于一些与其他村,其它生产队的相邻地块面积,由于地界并不清楚,特别是新开发的湖田,容易有争执纠纷。山林面积,由于许多是按照模糊的界限,且缺乏约定。在双方力量对比发生改变时,就可能推翻原来约定的界限。造成所有权彻底流失。这是一个集体向另外一个集体的流失,在八九十年代很常见。与筠山乡、太子镇,与军山村、与太平村,都曾经有过交锋。得到不少土地,也失去不少土地。
在农村,缺乏一套明确的法律确认边界的严格程序,对于集体山林和土地(尤其是新开发)的边界,大多是“用手一划”,或者以滴水为界(山林最难划界,不可能筑起高墙,或者防止树木窜长)。在国家产权制度建设并未及时跟进的情况下,一个集体的土地可能为另外一个更为强大的集体,这个集体有能言善辩、足智多谋之人,这个集体的农民接近土地易实际控制土地、或者家族势力兴起导致在博弈过程中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缺乏自上而下的一套产权制度替下,光依靠农村内部的地方力量是很容易造成集体土地财产流失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一个集体到另外一个集体,被认为都是“共产党的土地”,因此某些集体就不在乎,再说山林或者一些湖田收益并不高。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非私人所有制特征。这些土地从一个集体丧失,就在另一个集体得到,并没有化公为私,成为私人的非法财产。
第二种是所有权不流失,而实际经营权流失,发生在第七生产队集体土地流失的现象都属于这种类型,而且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种类型,这种类型基本是化公为私,公(集体生产队)损害,私得好处,而且随着国家按照实际经营权来输送资源(各种补贴、规模经营的扶持),这种好处越来越多。获得集体的土地的都是一些什么人呢?与村干部有关系或者就是村干部,地方上打蛮人(调皮人、狠人)。
尽管相关利益各方,都承认所有权属于第七生产队,然而生产队社员对这块土地缺乏实际的处置权,不掌握发包权利,不掌握收益权利。听起来不可思议,在生产队取消队长之后(制度上不存在队长),生产队长缺乏一个合法的体制性身份来代表生产队,因此一切事务由村支部书记代理。这个代理的过程是不明白的,因为就连生产队中的有威信之人,老党员和老队长都不知道具体承包关系,承包给谁了,有多少收益,有没有合同,多少年合同。
集体土地财产流失过程,经过一个逐渐的过程。关键标志是从结果来看,十几年来这两块集体土地,已经分到各家各户的“湖田”基本上未创造任何收益。但是长期是有人租赁经营的。其中的混乱令人困惑。是谁这样无视第七生产队的土地权利,群众又是什么样的心理呢。
农民不种那块土地,也不主要依赖土地获得收入。这块土地就任由“代理人”租赁出去,收益的获得则无关紧要。马斗笠那块湖田,最开始是一个养鱼的承包,生产队得了一年的钱,98年大水之后淹了之后亏本,他不再承包,撂荒之后由村支书承包一年,把一年钱,后转给太平村村支书弟弟张某承包,这样一直到现在。据说现在张某已经转包出去,签订15年合同。
20多年,承包费几乎很难有到群众手中。承包费一次性收取,十几年,不过几千元,以集体公益的名义用掉了。这是一种情况,还有其它情况,群众也弄不清楚。2000年左右由村支书代表签订合同,把马斗笠租赁给太平村张某,15年一共才3000元。60多亩土地(开挖为鱼池),15年一共租赁3000元,每亩每年几块钱,几乎就是白送的价格。在鄂州调查,鱼池租赁价格至少要300元一亩,这还是1999年的价格。一般的土地流转价格都已经达到500元以上。何故这块土地这么廉价?且群众几乎对承包给谁,定价如何,收益如何分配缺乏基本的权利。这是真正的“软弱的农民”?
小军山那块湖田有20多亩。80年代和90年代两次都分到各家各户耕种,一直到1998年,笔者爷爷还带着我们到这块土地上耕种。现在则全部推成鱼池。2000年左右,柯某引入一个黄石老板来发展鱼池业。由于村哄骗该老板说,那大片土地都可以给他推鱼池,该老板来投资发现除了几十亩土地能够推为鱼池之外,其它土地无法给他推鱼池。老板亏本上百万而走。留下二个鱼池一共有30多亩面积,其中20多亩是第七生产队土地。迄今为止,村代理签订合同,给黄某承包。迄今一分钱也没有到群众手中,村里收了多少,怎么收的,签订多少合同,群众很不清楚。
山林面积由村里整体承包给村民,不知什么时候承包出去,承包给谁,面积多少。反正,大家过着浑浑噩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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