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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柱智:不了了之的“农村集体财产流失”

      当前农村集体财产流失严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奇怪的是,这很少引起农民重视。笔者观察到,在一些城中村和城郊地区,由于土地的巨大升值潜力,农民很重视,土地财产争夺很利害。笔者所在偏远地区农村,因为缺乏开发空间,农民不重视土地,即使是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也任由流失。有零星反抗,也由于缺乏“伸头的人”和组织资源,不了了之,有农民群体“势单力薄”因素,也有农民缺乏借助国家政权力量的抓手因素。

      农民有一个毛病,就是形势不是到最后紧急关头,就不起来反抗地方强权,农民依赖有一个“好官”来帮助自己得到解放,“好官”屡屡不得。农民于是不再关心这个切身利益,每一个人都十分冷漠,笔者所在生产队就有活生生的案例。这可谓是家乡农村普遍在发生的事实,其中的缘由和后果值得深思。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正确而仔细的调查就不能正确的发言,笔者希望能借助调查来弄清基本的事实,作为“维权”的基本依据。集体土地收益归集体所有,收益归集体所得分配,这是合法且正当的诉求。湖北省正在搞确权确地,不能让这块土地彻底流失掉,成为私人的土地。

      一 背景——第七生产队

      第七生产队,是湖北省阳新县黄双口镇红周堡村下辖的一个生产队,由两个自然湾构成,姜湾和夏湾。生产队人口共计180人左右,三定任务(承担税费提留)连田到地一共有120多亩,人均承包面积不到一亩。此外该生产队还有大量的非三定任务土地,主要包括在70年代“以粮为纲”时期开发的湖田,两块合计有80余亩。其次还有一些农户自行开发出来的林边地,在八九十年代务农占据农户生产的主要位置,林边地大量大开发。

      第七生产队1982年秋天第一次分田地,1997年第二次分田地,均按照人口均分,除一部分农民自愿不要土地之外。自从1962年开始,生产队是一个法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单位,两个自然湾共有集体土地。在集体时期,实行集体劳动和分配制度,在改革时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

      土地集体所有,是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和1980年代之后历次中央决议文件、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张的宪法秩序:农村坚持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在1962年到1980年代,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是中国基层的土地集体所有单位,人民公社时期,社员集体参加劳动,共同参与分配。

      在1980年代分田到户时,实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改革,除必要的预留(机动地)之外,生产队所有土地按照生产队人口来进行平分。平分土地,首先要把土地划分不同的类型,按照肥瘦远近搭配,一个家庭往往有六七块水田加上旱地。由于人口变动,新增人口有对土地的需求,生产队可以进行土地调整,以保持适当的人地平衡。在二轮延包之后,大部分地区没有调整土地。

      与之相关是乡村治理制度,大队在人民公社瓦解之后成为行政村,生产队成为村民小组,农民还依然俗称“生产队”,也有称“小组”。生产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然是一个土地所有权单位,也是基层治理的一个基础单位。然而,湖北的基层组织体系之瘫痪无力,灰黑程度之高让人震惊。

      税费改革之后,湖北省启动农村综合改革,合村并组的乡镇配套改革,目前是为了“精兵简政”,然而政其实并未减下去,反而把既有的基层组织体系改得面目全非。取消生产队长,生产队就没有了合法的代表,加之两个自然湾构成一个生产队,导致集体事务无人出头管理。生产队作为一级财产所有单位,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由于实质上不存在一个组织,行政村就能够代理生产队行驶权力,对外发包土地、长期出租土地,如果行政村基层组织劣化,那么就有可能导致集体土地财产长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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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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