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土地类型——复杂的现实
农村的土地除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全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也就是所有的土地资源均属于集体所有。并非所有类型的集体所有土地都受到严格约束。一个生产队的幅员面积中,只有一部分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约束的土地类型,其它土地国家法律并未严格约束。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资源,它供给农民最基础的粮食和木材,还可以供给村庄建设用地。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土地管理上通常的分类办法是按照用途来分,分为农地、宅基地及其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本文只关心农地,用于生产农产品的土地。
其中农地又可以分为复杂的类型,包括耕地(水田和旱地)、林地、水面、滩涂等。本文不讨论严格的分类,只讨论接受不同政策约束的农用地类型。这主要是通过访问生产队长、村老干部知道的。
第七生产队拥有的土地资源, 可以分为五类。其中湖田和山林均已经流失。
A、承包田。称为“三定任务”土地,这需要农民负担税费提留的面积,水田和旱地一共120多亩。按照人口180口人,人均不足一亩。土地资源是很稀缺的。这部分承包土地有部分已经实质上作为宅基地使用,一共有七八亩面积。这部分用来做宅基地的承包土地,是以后调整土地的麻烦。
B、湖田。宏周堡村有一部分湖田,第七生产队离湖最近,自然就近水楼台先得月,获得了部分湖田。70年代以粮为纲,向湖泊要田,正好有了排水的条件,70年代,公社(乡镇)在现今“泵站村”建立泵站,向湖泊要田有了条件。另外一个目的是“消灭血吸虫”,湖泊滩涂上常年积水,给血吸虫大量滋生提供了土壤。
有两块湖田,均是以前海口湖面积。一块位于小军山附近,有二三十亩,这是生产队开荒出来的,是生产队劳动的成果,这块土地原来是水草繁茂之地,湖泊沼泽之地,开大港排水之后,就开发为水田。一块位于太平金星月湖,俗称“马斗笠”,面积有64亩,这块土地是公社分到大队,经过大队分到生产队的。
两块土地面积有80多亩之多。这部分土地参考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按照人口分配到户。在1982年和1998年,这些土地都分到各家各户。
两块土地中马斗笠这块土地,由于离村庄较远,估计有五里路左右,80年代末开始不再耕种,承包给别人,开挖鱼池,小军山附近的湖田在98年大水淹过之后开始每人耕种。后引入一个老板,开挖鱼池,一直没有做。然而这两块土地,出租出去,收益全部流失。
C、自留地。自留地在1962年一次分到人口,属于农户的菜地,一个人口2分地,1980年代不再分自留地。这一点与四川调研不同。自留地在离村庄近的地方,农户用来种植菜蔬,一个家庭一般有几分到一亩。
自留地在土地性质上与承包地有不同。自留地是一旦分到户是长久不变的。不用负担税费提留。自留地是从一般耕地中划分出来的一块,按照人口均分的。
D、林边地开荒。各个自然湾都有一定数量面积,估计一个人口在半亩左右。丘陵山区有大量土地为林地,这些林地未经过登记,又不是山地,属于正规的生产队所有。林地是历史形成的,栽种竹子树木,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柴草燃料。林地并不分到各家各户。
林边地开荒,各家各户都有一些。在大规模外出务工经商之后,土地对农民收入贡献下乡,加之国家提倡退耕还林政策,大量的林边地退为林地。一些农民在地上栽上树木,还是作为私人所有。
林边地开荒地,最具有自然湾特征的。一个自然湾的农民,对自然湾的林边地有开发权。谁开荒就是谁的。湖田是集体开发的,属于集体所有,按照人口均分,纳入土地调整。林边地具有私权的特征,谁开发谁投入劳动,就是谁的。
E、山地。山地也称为“林地”,未分到户,只分到生产队,面积有几百亩,收益不大。它不同于自然湾的林地,而是生产队所共有的林地。1980年代分山时,靠近山的各生产队都分到山下面积,这些面积生长着浓密的森林,而第七生产队远离山,就只能分到了山腰上的石头山,叫做“柴草地”。
只有中老年人还记得还有这一块山地。对于我们这个丘陵山区来说,给一点山面积是正当的,无论这些面积创造不创造收益,现在这个山地也不知为何,山林承包权流失到别人手中。农民也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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