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6日,新修订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上周末,市财政局农业处处长叶和龙做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处长在线访谈”,就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骨干粮企”可获财政补助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补助对象主要为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以及达到《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奖励条件的我市粮食经营企业。
市财政局农业处处长叶和龙介绍说,由于国内粮食部门对粮食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定点粮店普遍不再称为“骨干粮油加工厂”、“骨干粮店”,因此原文件中的“骨干粮油加工厂”、“骨干粮店”在修订后的新文件中统一改称“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具体是指按照《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厦粮行〔2015〕94号),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的我市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和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
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加大补助力度
对于应急定点供应粮店,新办法加大了补助力度。一方面,对其门店装修,安全生产、粮油经营、信息化建设以及检化验能力建设等方面所需设施设备的购买与更新改造,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门店每年的补助上限提高至10万元;另一方面,增加补助,对协议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定点供应粮店,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叶和龙提醒说,对于应急定点供应粮店,新文件将补助范围改为“门店装修,安全生产、粮油经营、信息化建设以及检化验能力建设等方面所需设施设备的购买与更新改造”。也就是说,门店日常运营的低值易耗品、小额维护保养费用等不再纳入补助范围,仅对新购置和新改造的项目投资给予补助。
鼓励本地粮企“走出去”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对企业在外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等并调回厦门的补助。叶和龙说,我市是粮食纯销区,粮食纯销区企业到主产区建库、建厂(或收购、控股相关物产),并以此为基地展开粮食收购、加工,是其经营策略重大改革。因此,我市也鼓励本地粮食企业“走出去”,与产区粮商固化合作关系,掌握粮食收购市场先机,降低粮源筹措成本,保障粮食质量。
新办法规定,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到省内外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收购(控股)并自营粮食仓储设施,或在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收购(控股)并自营大米加工厂的,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所经营的粮食在厦门市粮食应急状态下无条件归企业调回厦门,按不超过其在外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投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所经营的粮食在厦门市粮食应急状态下无条件归企业调回厦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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