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十年来土地制度的变革
土地是一个物理属性,无论是城市的土地还是农业的土地,无论是宅地、林地、耕地,我们一眼而知,这就是土地的物理属性,我们能够感觉到、能够看到;但土地制度却看不到,我们没有办法一眼看到土地制度,而正是土地制度的变动引起了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变动、分配方式的变动、基层结构的变动,所以六十年来的变化尤其是近三十年的变化,我们要从土地制度入手来考察社会的变动。
土地与土地制度是两个高度关联而又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重点考察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土地制度。土地制度的核心有两点,第一,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所有权的变动会引起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动,随后也引起农村分配方式的变动,也引起农村的分化和阶层结构的变动。如果土地从农业使用转为工商业使用,这种土地性质的变动,谁主导了这种性质的变动,在土地从农用转为非农用过程当中它的使用属性降低了,它的土地价值的出现,意思是说土地从农用转为非农使用的过程中有一个巨大的升值空间,怎么会升值的,这些升值是如何被分配的,凭什么被分配,对三十年来的贫富分化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今后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应从哪里入手,这是从土地与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本身来加以理解才能够理解的。
近三十年来的最重大的变化即改革开放的真正起点,一般来讲归于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政治性的会议,政治路线、经济的经营方式都发生了变动,党的高层领导也发生了变动,思想也变动了。总而言之,政治和思想路线的变动起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但从经济的角度来讲,从经济而引起政治、法律、观念形态的变动来讲,经济属于第一位。所以从经济的变动来讲,我们不能不说改革开放的真正起始点是对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动,这种原来集体所有、集体耕种、集体分配的或者说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改变为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户来承包的这种制度的重大变动,是理解三十年来变动的一个基本性质。
接下来,简单回顾一下六十几年来土地制度的几次重大变动,每一次变动都引起了中国的生产方式、财富的分配方式、阶层结构的重大变化。
第一次重大变动——土改,1950年启动的全国规模的土改,不包括1950年之前在北方的一些早的解放区启动的土改,全国大规模的土改始于1950年,依据是《土地法》。按照官方文件的说法,是把具有地赋的土地无偿地分给了不到三亿的农民,也就是分给了无地少地缺地的农民,这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土地制度的变动,由这个变动造成了两个变化:①地赋阶级被消灭,这里指的不是肉体上被消灭,而是指作为一个依靠土地地租为生的阶级被消灭了;②延续了几千年的地租制或者地主经济被一种普遍的、广泛的、农户所有的土地所有制所替代,引起了土地的分散、地权的分散、中国农村的整个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重大变动,这种变动原来预期估计要维持十几年,但是实际进行的非常快。
第二次重大变动——1953-1956年,中国又面临一次土地制度的重大变动,即走集体化道路。1956年土地已经转为集体所有,1958年后非常明确的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个集体包含三个层次:组为基础、三级所有。这次重大变动形成了两个变化,①由于土改而引起土地分散、农民之间的竞争,重新产生了土地的分化现象;②如此贫困的农村、如此少的农家的农业剩余,如何把全国的、非常少的农业剩余从千家万户中提取出来,用于城市的消费、工业化的原始积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50年代我们凭农业税从农民那里征收到的粮食大概是300多亿斤,那时的农业税率很高,大概是12%-15%之间,因为土地是无偿的分给了农民,所以农民才能够接受较高的农业税。虽然如此,我们国家只能获得300多亿斤粮食,而城市所需、工业化所需的粮食是800亿斤,在50年代初全国粮食总产量也不过是3000多亿斤,到了1958年才增长到4000亿斤。如果土地分掉了,农民能稍微改善一点自己的生活或吃的好一点了,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完成城市和工业所需的800亿斤粮食。如何能把粮食从分散的农户那里征收出来,结论就是走合作化的道路,把农民组织起来后,和组织起来的合作化打交道,就有办法把粮食从农民那里征收过来,建立了另外一个征收粮食的渠道,名字曰“统购统销”,即从农民那里按照国家的低价征收农民的粮食,同时将向农村供应的工业品价格提的很高。这样,农民通过农业税和统购统销为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提供了强大的原始积累,第二次土地制度变动就改变了国家和农民之间对农产品的分配关系。
第三次重大变动——1982年以后规定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按照农村组织法的规定,这种集体指的是村委会集体(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转为农户,改革开放是以地权的使用权的平均分配为起点,虽然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即有差异性的发展战略。这是农民唯一能接受的分配制度,农民就有了利用土地权利,同时改革开放也给农民带来了另外一个空间——向工业化进军的空间(这里指的乡镇集体企业)。作为一个农业大县,衡阳的乡镇集体企业可能起步较晚,成败如何尚不清楚,但沿海一带的农民尤其是长期以来地少人多的地区以及原来城乡结合部的那些农民率先利用了这一空间,从农业转向了工商业,有了一个谋求财富的机会和通道,这样农村的分化并没有表现在土地和土地的产值上,而是表现在进入到工商业的机会上面,开始了逐步的分化。由于中西部地区的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较慢或者发展空间较小,所以这些地方的财政依然过多地依赖于农民和农业的产出。因此,可以看出三十年来土地承包责任制也发生了一些重要调整(这里指的是1982-2006年),其全称为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负载的责任随着土地转让给农民使用也一并转让给农户和承包者(指的是农业税);其次还承担着被解体了的公社的那个集体的责任,这里指的是“五统”即“五项统筹”,其中最重要的是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的统筹依然由农民来承担,村这一集体由“三项提留”来加以解决,所以称之为“三提五统”。2006年以后官方文件中不再出现“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制”或者“土地家庭承包制”,这是土地制度的一次重大变更,国家负载在土地制度上的农民负担被取消了,农民获得了空前的解放,“中国农民交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终于在06年被取消”,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官民之间的矛盾乃至于对抗被彻除了,对于整个官民关系尤其是农民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性突破,04年提出了“多予少取搞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引领乡村、两元结构问题、破解两元结构难题的问题,后来也提出了城乡一体化建设问题。这是土地制度变动的一个大背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又一轮争论在知识界内形成,争论内容是这一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是否能长久维持下去,一是能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长久维持不变,二是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动,三是应该如何(变动)。(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至少在全国农民没有列入到城乡一体化、没有建立起关于农民的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和失业保障的前提下,土地私有化是要闯祸的;二是小块的土地的农民在资本的制约下是无力保护自己的小块土地的,这在土地私有化国家是屡见不鲜,印度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