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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4)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不当得利

      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六、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本指南系齐精智律师参考国内已公布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汇总编辑而成,仅供大家诉讼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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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傅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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