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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施行新规 涉及餐饮及私人会所

      餐厅禁设最低消费《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已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对历史建筑、公园、私人会所均进行了详细解释。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对于落实中出现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等问题,《规定》表示,将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吴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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