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记者罗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宣判迈克尔·乔丹胜诉后,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发表了公开声明,他表示: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声明原文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
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从一家福建晋江小厂起家,到依靠“乔丹”做成了要冲击IPO,年营收超过10亿的运动品牌。乔丹体育如今遭到“迟来的”判决,或许对中国企业都具有警示意义。
长达4年官司终落地
今天,飞人乔丹或许松了一口气。而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最早还要追溯到4年以前。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
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在先,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同时,最高院驳回了乔丹公司再审申请。
在业界看来,“苦熬”4年的迈克尔·乔丹算是等来了良好的结局:法院终于认定,“乔丹”因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同时,法院也认可了中文“乔丹“与他本人的天然联系。
“主观恶意注册”罪名成立
在这场历时4年的拉锯战中,始终有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乔丹体育究竟有没有主观故意注册“乔丹”商标,“蹭”迈克尔·乔丹的名气?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乔丹案做出判决
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词做出了非常清晰的陈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如下。
争议一:“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 乔丹对应?
乔丹体育认为,由于重名的原因,姓名与自然人之间,难以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一定提到乔丹,就一定指向原告。”
不过,在这次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乔丹“唯一对应”的指标过于严苛,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迈克尔·乔丹本人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具体理由如下:我国期刊、报纸等大量,都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1984年开始,至2011年,我国《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先后刊登了282篇相关、1376篇乔丹的文章,在上述文章的标题中,多以中文乔丹指代,或“飞人”,“迈克尔·乔丹”指代乔丹。并且,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书籍、专刊,都多以中文乔丹指代。
同时,本院做出的调查报告显示:
向受访者提问,提到“乔丹”,您想到的是?有83.5%,63.8%的受访者都想到的是再审申请者,只有14.5%,24%的受访者想到的是乔丹体育。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调查的数据,与本院认定的前述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综上,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以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 乔丹在我国享有中文乔丹的姓名权。
争议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最高院明确表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认定乔丹公司是否损害乔丹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院认为,乔丹公司是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获得许可及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并且,使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乔丹公司如此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院还表示,对于使用“乔丹”注册商标的原由,乔丹公司有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但无论是“南方的草磨”,还是“美好的意思”,又或是“在90年代,我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他们帮我们起名的时候就包括这个名字。” 均缺乏明显的事实依据,难以令本院信服。
乔丹体育坎坷的IPO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深陷侵权纠纷的乔丹体育正在冲击IPO。
中国经营报今年4月对乔丹体育的报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就已过会,并计划于次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不过,在外界来看,深陷纠纷诉讼,也使得乔丹体育的IPO之路困难重重。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乔丹体育2011年发布的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该公司融资10.64亿元主要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
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在当时因被称为“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而广受关注。乔丹体育当年财报显示,2008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11.35亿元,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亿元,2010年进一步增加至29.12亿元,2011年仅上半年收入就达到17.01亿元。
不过,在招股说明书中,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也有过相关陈述:
发行人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但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
图片来源:乔丹体育2011年招股说明书
乔丹体育或许没想到的是,招股说明书的这一点,也成为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最高院认为:
招股说明书中,特意提到了这一点风险,说明乔丹公司亦认识到商标可能会和迈克尔·乔丹相互联系。因此注册商标构成主观恶意侵权。
对于乔丹案,有业内人士分析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下,乔丹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许在品牌的初创阶段,企业的确可以利用这两个字赚到些鱼目混珠的利润。但随着企业自身的做大做强,当初使用的小伎俩,反而成为了乔丹体育的一种“原罪”。
“在成长后期提升品牌的价值,如何摆脱这种‘山寨’的烙印,是乔丹体育后续发展要面对的挑战。”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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