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协商代表不敢谈怎么办?
禁止对职工代表威胁恐吓
现实生活中,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都有一些过激行为。为此,该意见稿规定了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和职工的禁止行为。比如企业不得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的劳动合同,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禁止企业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利诱、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暴力伤害。在职工方面,也规定了不得以停工、怠工形式拒绝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停工损害公共利益怎么办?
政府有权发布“冷静期”命令
若损害公共利益,政府有权发布“冷静期”命令。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公共服务的单位若停工影响较大。为此,该意见稿还特别增加了“冷静期”的规定,政府有权发布冷静期的命令。
该意见稿第56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公共卫生、医疗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发生停工、闭厂等情形,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等后果,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冷静期命令,责令企业、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企业与职工谈不拢怎么办?
可向当地职能部门申请调解
企业与职工双方谈不拢怎么办?该意见稿也给出了另一条道路。该意见稿规定,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停申请。
【条例出台背景】
8成劳资纠纷由薪酬引起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新近补充进今年立法计划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广东劳动权利争议高位徘徊。2010年至2012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04694件、85353件、79457件。通过调研发现,现有的劳资纠纷中约有80%是由企业薪酬引起的。2010年5月以来,自南海本田事件发生后,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接连发生企业员工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这反映了劳资利益争议已经跃升为劳资争议的重要形式。更值得注意的是,停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劳资双方没能通过体制内的途径解决利益争议问题。
同时,劳动关系正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目前新劳动者以“80后”、“90后”年轻人为主,比上一代劳动者更重视自身权益,且采取法律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多。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往往“难产”。因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把《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补充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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