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其父母发现太平人寿的保单,于是向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接到理赔申请后,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审核客户资料,并主动帮助老两口准备理赔材料。
在审核资料时,工作人员发现,张女士今年5月确诊患有胃癌后,仍然缴纳了4个月的保费。而根据太平人寿“平安益长期健康险”条款的规定,自她病情确诊开始,公司就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她无需继续缴纳保费。
接到理赔申请三日后,太平人寿做出理赔决定:张女士病情符合“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同时退还已交的4个月保费。
案例2:保单宽限期内出险仍获赔付
2008年9月和12月,吴某在太平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先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寿险和一份意外险,保额共计11.5万元。2011年2月,吴某在自家房顶上修理烟囱时不慎从房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太平人寿服务人员立刻进行了核查,发现吴某所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本年度未能按时缴费,但该保单仍在宽限期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客户吴某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效力并没有终止,在办理完一定手续后,仍可获得赔付。因此,太平人寿受理了吴某家属的报案。
经过常规的调查取证和内部流程,吴某家属很快拿到了太平人寿全额支付的保险理赔金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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