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已走上法治轨道,原先通行无阻的“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做法,现已越来越没有市场。尽管有关部门一再推行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但基层金融机构依然很少有乐意执行的。
禁止农民宅基地抵押融资,是对农民利益的真正保护。在现有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的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都不完善,按身份性质和福利性质安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实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有调查显示,2011年,在进城农民工中,有52%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47%租住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住房。而全部农民工,在其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3%。
如果允许宅基地抵押贷款,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宅基地使用权,就有可能出现大批居无定所、流离失所的农民,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或许有人会说,可修改法律允许农民在丧失宅基地后,再次申请宅基地。问题就在于,现行法律“一户一宅”的规定,既有对农民身份和福利性质的安排,同时也有对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的考量。
没有抵押物就不能贷款,其实并不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诚如陈锡文所指出的,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形式都需要抵押物。农民具有地缘和血缘关系,具备信用贷款的社会条件和基础。
事实上,有关部门早在2007年就已作出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可以信用担保,最高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农村可到30万,欠发达地区农村可到5万,同时,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发放农村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关键在于农村金融改革商业化模式的思维定势。而据专家研究,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又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譬如日本、韩国等,农村金融都是以政策性、合作性金融为主的。
“除了中国,没什么地方还对资本主义感兴趣了。”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埃齐奥尼这话说得虽有些刻薄,但对我们来说也不无是一种“善意”的提醒。资本的天性是逐利,而农民需要的是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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