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
由于初创企业具有极高的投资风险,因此在专业天使人或风险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会设定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比如,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权条款、跟随权、回购权等。股权众筹投资时,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要么是众筹平台统一提供的模板,要么是众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前述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很可能不会出现在股权众筹的投资协议中。
4、投资后监督和管理
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对创业企业的作用,不仅是投入资金,还会提供资源,包括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管理、开拓市场、提升企业价值,从而使其投资增值。众筹投资人可能也会对企业提供这样的支持,但是通常其支持的力度会远远小于专业的投资人。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各个众筹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不大,其很可能没有积极性参与为众筹企业提供资源。即使企业因某个投资人的帮助提升了价值,平摊到这个投资人身上投资回报也并不多;另一方面,如果太多投资人积极参与,那么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去协调和管理一大堆热情高涨的投资人,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还很可能耗尽了企业绝大部分的精力和成本。
此外,投资后管理中也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也限制了投资人参与监督管理的可能性。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但是这些知情权都局限在非常宽泛的事项上,如财务报告和账簿,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众筹股东几乎不太可能有机会了解和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实际上,即使众筹股东掌握到足够的信息,他也可能没有专业能力去辨识其中的经营风险。与之相对应的,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很可能会在企业中拥有董事会席位,有的天使投资人还积极参与到初创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众筹投资人几乎无法监管企业。
最后,股权众筹也缺乏必要的信用体系。如果是网购,由于存在信用评级系统,店家会很注意自己的行为,尽可能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以保持一定的信用等级,从而有利于长期的商业交易活动。但是股权众筹则往往是一锤子买卖、偶然性交易,通常一个众筹企业或者一个众筹发起人,只会有一次众筹行为,因此其很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远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也没有一个合适的平台为众筹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
5、退出
即使企业顺利实现了并购或IPO,在这之前往往都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比如企业做到IPO很可能需要5-10年乃至更久。而众筹投资人通常很可能没有意识到,股权众筹投资实际上是一种长期性投资。更何况,其中大部分投资是无法收回回报的。在这么漫长的时间里,众筹投资人对企业还缺乏有效地监管,这导致获得投资回报的可能性将进一步更低。
众筹投资人的投资不仅具有长期性,还具有低流动性的特点。众筹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其股权无法公开、自由地买卖。众筹企业的经营信息不公开,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评估,因此众筹投资人很难找到愿意接盘的人;即使找到了,如果没有完善的股权交易系统,那么每个投资人都频繁的进行股权交易,企业将会被这些事务占去太多的精力,以至于影响经营。
相比之下,天使投资人和风险投资人在进入企业时,已经以退出为核心建立了完整的投资策略,比如,通过对赌机制确保必要时股权回购,在后续轮融资时转让部分股权,积极推动企业被并购或上市。这些都是众筹投资人无法做到的。
四、如何把控股权众筹的投资风险
股权众筹最大的价值是,使投资民主化、投资人普遍化,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企业投资,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阿里巴巴”的投资人之一。股权众筹最大的问题,也是投资民主化、投资人普遍化,他允许任何一个非专业、缺乏风险把控能力的投资人,都参与到专业的投资行为之中。股权众筹的各种风险,均源自于此。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二:一是交给市场。比如在投资人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中介(如股权众筹平台),由中介来弥补投资人能力的不足;再比如,运用互联网化的众包模式,来把控风险。二是交给政府,通过法律来抬高投资门槛,只有部分合格的投资人才能参与股权众筹,如收入和财产达到一定水平、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某个标准。目前美国证监会采取的就是这个思路,中国证监会在调研方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我个人认为,抬高投资门槛,有违股权众筹的基本理念,也有违市场发展的方向,即:投资民主化,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投资。否则就又回到了传统金融的老路上去了。相比之下,利用股权众筹平台弥补投资人专业能力的不足,利用互联网消除信息和专业能力的不对称,似乎是更符合未来趋势的选择。
股权众筹平台,可以作为众筹投资人的利益代表,为众筹投资人对众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估值、投资、投资后管理。当然,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比如,股权众筹平台的收益如果是来自众筹企业融资成功后的提成,那么在尽职调查、估值中其很可能会和众筹企业串通合谋,或者至少没有动力去发现问题、压低估值,这都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最好的做法是,让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人的利益保持一致,收益都来自退出与投资回报,不过目前似乎还没有众筹平台以此为主要商业模式。
还有一种与之类似的变通做法,即:由专业的天使投资人领投,众筹投资人跟投,天使投资人来负责对众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估值、投资、投资后管理。这种做法也不能免除天使投资人与众筹企业串通合谋的风险。
互联网化的众包模式,也是一种可以考虑的途径。比如,尽职调查中的众包,可以交给社交网络平台,让网友来“人肉搜索”众筹企业、众筹发起人的信用信息、市场前景预测、财务资产情况,让网络上无数双眼睛来帮助众筹投资人盯着众筹企业。当然,这样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过早暴露了众筹企业的商业状况,让众筹企业在竞争对手面前“裸体化”,并在此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
在互联网背景下,在充分的市场机制下,股权众筹一定会探索出一条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的模式。因此,应该让市场自己去试错,去探索出最佳解决方案。但在此之前,投资人最好尽可能将投资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因为无数次的金融危机表明,市场的自我规范,会产生非常高昂的成本,在市场完成自我纠正前,投资人很可能已经发生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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