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讯(海峡网记者 心婕)5月24日,“五凤论见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在福州软件园举办,会议吸引到了众多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会上,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孟立文和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詹冰作为特邀嘉宾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了优惠政策涉及的征税范围、基本规定、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的注意事项、退税审批及后续管理五个部分的内容。
进入21世纪,信息产业发展飞速,成为了超越钢铁、石油的先导性产业,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来,中兴事件的持续发酵更加应证了加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是决胜国家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所在。
为此,近年来福建出台了许多惠及电子信息行业的政策,鼓励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其中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促进集成电路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优惠政策中也就相关企业的发展实际做出了细化的优惠方案:凡在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优惠政策也根据集成电路企业具体生产的电路线宽的不同在优惠力度上予以了区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 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 . 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次的优惠政策不仅惠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同样也辐射到了同处于产业链中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凡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次宣讲会的顺利召开也再一次显现了园区、税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致力于利用政策财政杠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勇于研发创新,提高科研实力,加速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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