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到底设立什么样类型的企业,需要综合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从资本优化的角度,包括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的资本化、固定资产的折旧与自行研发、非货币性资产的投入占比,以及企业对未来发展前景涉及的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效力的评估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税收待遇也有明显差异。
这是一个激情燃烧的草根创业年代。自主创业已经变得如此之癫狂,大有走向逆天的态势。政府倡导、政策加持、媒体鼓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已经悄然形成。时下掀起的新一波运动式创业与改革开放初期的“下海潮”、“公司热”不同,新常态创业模式亦然确立了鲜明路径导向。互联网、大数据、云概念、移动平台、工业4.0的突飞猛进,新的商业形态,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家政、物业这些等待人们挖掘的互联网新贵,一日千里的技术发展让人们有理由相信,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大学生,笃定是新一轮创业潮的引领者,复转军人、残障人士、下岗工人、知识农民,甚至大批“北漂草根”、“无业游民”等,巨大的存量资源必将趁势“揭竿而起”,创业前途不容小觑。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自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新登记注册企业快速增长,同比增速达45.88%,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06万户。2014年,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292.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60.97万户,增长14.23%。其中,首次参与投资创业的自然人达到291万余人。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创业者非常关键。有人原本打算创投一家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觊觎在工商字号上就一炮走红,但在组织形式设计上却被人们常常误读为一架摇摇欲倒的黄标车。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最近对六年来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160个创业团队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其中只有62 家企业目前仍在运营,其余的近百个创业项目都已“夭折”。创业失败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团队领军人物缺乏创新能力、太过木讷(变通能力差)。因应不同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创业者到底设立什么样类型的企业,需要综合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从资本优化的角度,包括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的资本化、固定资产的折旧与自行研发、非货币性资产的投入占比,以及企业对未来发展前景涉及的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效力的评估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税收待遇也有明显差异。
企业组织形式体现的是一个经济组织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我国目前的市场主体类型按照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对财产组织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通常的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性质。创业初始,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非常重要。创业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规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业户
日前,广发银行联手国际调研机构益普索(Ipsos)历时一年调研完成后公布的《2014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显示,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占到我国全部企业的接近95%。全国共有小微企业5606.16万户,其中75%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以传统家族式“小作坊”模式为主,商业模式以低启动资金的实体店贸易型为主。由于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限制,更多的时候,只能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做生意亏了本,经营者(或家庭)必须对全部债务负责。《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为:“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通常不能变更负责人,不能进行投资转让,不能直接转为企业(公司)。如果想变更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只能采取先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再由新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重新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可以起工商字号也可以不起工商字号,也不受必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限制,对资金数额实行申报制,没有特别要求。个体工商户可以“运动式经营”、“说走就走”、“拔腿跑路”。以个人的冒险精神和闯荡江湖的气势先干点作坊式小本生意,进行必要的商智资质磨练,然后适时改弦易辙更换跑道,对于初入商场打拼的创业者也许是不错的选择。固然,闹不清套路,嫌程序繁琐,直接干个体的创业者也大有人在。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自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的高级形态,也是最原始可谓古董级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采取个人独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许多类同点:比如,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无需经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权的实际缴付。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独资企业或个体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独资企业或个体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化的产物,也是确保个人财富不被他人瓜分的最佳企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多数为家族制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内部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成员间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企业内部具有较强的凝合力,在经营上也具有较高的效率和灵活性。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玩命般地把企业经营好。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在资本筹集、管理效率、信息搜集和监督成本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家族制企业中原有的由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地缘关系而产生的宗法性和封闭性特征就开始逐渐暴露出来。有的是传统的、好东西;有些做法就与现代企业制度相悖。尽管,外部法律法规对家族式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但是,族长制管理存在规则变动随意性强、责任不清现象。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诚信意识不高,为获取利润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惟利是图、违法经营、偷逃税收、黑金政治以及分配软约束等在部分企业中相当普遍。
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目前我国合伙企业在民营资本中占比相对较少,多集中于律师事务所等服务中介机构以及PE等,统称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貌似合作社或“集体组织”,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组织起来的。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即可宣告成立。反之,破产清算或解散也比较容易。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此外,合伙企业也要看合伙人的性质,比如合伙人是来自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或法人等等,应付的法律责任与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照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另外,合伙企业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一旦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矛盾,或需要由合伙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人人有责”有可能搞成人人都不担责。发生经济纠纷后,容易“起内讧”。合伙人因目标、财产、性格等原因而分崩离析导致创业失败的故事不胜枚举。因此建议创业的领头人对那些利益上斤斤计较、爱沾点小便宜的搭伙人要慎重考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都较大,尽管目前已经成为公司制企业的主要形式,但是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很少(难)采用,我们今天着重谈谈公司制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典型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比独资和合伙企业更为先进、更为科学,理论上效率也最高。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按照过去的规定有资本门槛要求,比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为降低创业成本,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上述政策推出后,“一人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大大吊起创业者的胃口。
一人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证明时,确认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实中,我国名义上并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名称中可以叫公司的目前可以登记的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是有的,但名称中不可以带有“公司”字样,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但这些企业都是负责人制。
创业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创业者的创业情结、目标和格局非常重要。不少创业者,既想个人投资,又想扯出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大招牌,“一人公司”是不二选择。作为法人企业,一人公司具有自身优势。比如,一人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秘密,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一人公司的缺点是以个人名义融资难度较大,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在资本效率方面也比股份制公司略显逊色。
非法人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控的“刀把子”,体现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创业者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税收因素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一旦企业组织形式确立后,税收成为创业者面临的关键风口。创业者企求坐拥税收正能量,税收风险底线意识却时刻不能“挂空挡”。
为了公平税负,鼓励创业,我国于2000年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停征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此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商户。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税务总局日前刚刚审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计税办法旨在考虑到,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多(尤其是中央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受益较少,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财务核算方面存有相同点,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应该更具可比性。
按照新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公司制法人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股份制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有明显区别的是,一人有限公司的盈利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企业分红还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待遇差别。其中的税收逻辑是,作为公司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
税收的核定征收与建账建制
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来说,核定征收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以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适用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适用7%~20%;饮食服务业适用7%~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
核定征收除了上述定率征收方式外,还有一种定额征收方式。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直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实务中有一个条款很不利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这项规定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换言之,如果纳税人违背上述规定,税收处罚是少不了的,甚至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逃避缴纳税款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该按照要求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包括门头房、商品交易市场有固定摊位的个体商贩也应该建账。不过,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上述规定并非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建账与不建账貌似成为一个双向选择问题。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非强制性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求必须建账,但也可以选择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账目混乱”。选择建账,前提是循规循矩,完全照着会计准则来,这非常重要;其次,不建账,这是绝大部分商户的现实做法。有帐与无帐,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税收待遇不同。比如,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受到极大限制;在发票的使用上也受限,而且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们举一个案例。青岛几个市民跑到日照市承包了一座茶山,采合伙制形式。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的,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企业负责人申请办理减税手续时,税务人员通过入户核查发现,该企业是2013年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每个合伙人手里都攥着一把吃喝拉撒睡的白条,收入难拢,凭证残缺,费用真假难辨。对该企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照现行规定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最终对每个合伙人按投资额大小分别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就这个个案来说,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按照现行政策,核定征收企业除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外,其他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不过,最近中央政府开了一个口子,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一步,数量巨大、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如何参照执行,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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