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交保时,但是囊中却十分羞涩,不交保费,保单是否会失效,前几年的投保岂不白白浪费了。此时,不要忘记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保费自动垫交条款是指投保人按期缴纳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贷给投保人抵交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如果第一次垫交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垫交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这时,如果投保人仍不缴纳保险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为了防止投保人的过度使用,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的次数;有些合同会规定,垫交必须经投保人的申请才能予以办理。有一些国家的合同对自动垫交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垫款后投保人如仍不续交保费,保险人不再垫交,合同按照不丧失价值条款处理。
但对于投保人来说,保费自动垫交条款或许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这一条款存在的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该条款在寿险合同订立时自动存在,即无需保险人做出特别提示,该条款于保险合同生效时自动生效。二是,该条款是寿险合同的自选条款,即在寿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该条款,并需要投保人提交书面申请(有些保单是不具备这种功能的,要投保人提出申请才能使用该功能)。
这也就是说,该条款的存在有时并不为投保人所知。如果投保人当时有退保的想法,又因此条款而继续自动缴纳保费,就会使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损失。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当小心谨慎地选择该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要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和相关规定,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并且合理设计保险条款。
当然,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费自动垫交条款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险合同因为保费自动垫交条款而免于失效,有利于保险公司维持较高的续保率。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