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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林晓:同地同价同权理论的谬误

      《土地管理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此前热议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仅有“同地同价”被写进草案。

      同地同价同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该享有国有建设用地的同等待遇,这是一些学者基于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维护而提出的,这种说法在象牙塔中的一些学者中特别流行。

      这些学者建议,要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并建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都可入市交易。

      然而,农村土地的主体是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的主体是农民宅基地,从严格意义上讲,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等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安排,也都是围绕有利于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这个核心的。

      而了解土地管理制度的人都知道,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需求与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

      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物权其实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物权意义上的权能,事实上并不完整,最简单地讲,就是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能自行改变用途。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直接入市,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入市,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如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就会背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农业、以农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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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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