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每年将增加800万元用于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我市将有2000多名特困人员受益。
近日,市政府出台《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
市民政局有关人士解读说,该《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及民政部、福建省相关政策规定,与我市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主要在认定条件、供养内容和供养标准三个方面有所区别。
哪些人受惠?
认定条件
严于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简称“三无”人员,此前,按户籍区分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其认定程序与低保基本一致,认定条件在低保基础上,更加严格。
我市现有特困人员1008人,其中城市“三无”人员755人,农村五保对象253人。《办法》施行后,现有低保对象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人条件且财产符合规定的(约1000人),也将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有哪些救助供养?
供养内容
优于低保对象
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在低保基础上,增加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且区分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有相应的照料护理标准;“办理丧葬事宜”,将省政策规定“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细化为“按不超过当地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疾病治疗,医疗救助比例由低保的85%提高到100%,且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为加大低保、低收入家庭帮扶力度,《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护理服务费参照公益性活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供养标准如何?
多项标准上调
高于低保对象
对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要高于低保对象。
《办法》规定,基本生活标准由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调整为140%;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由分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0%、25%、40%确定调整为15%、30%、50%;并增加“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标准”。
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床位运营、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制度,对此类机构接收安置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600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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