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维克多培训学校在百度关键词中推广“新概念培训”,新概念公司认为维克多学校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福建省高院终审此案,认为维克多学校的做法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新概念公司的诉求。
2004年2月,福州新概念学习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纪某获得“新概念培训”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纪某将“新概念培训”商标许可给福州新概念培训学校使用。2012年12月,“新概念培训”商标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2013年12月5日,新概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姐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互联网百度首页,在搜索框中输入“新概念培训”,页面右侧显示“新概念英语培训哪家好……”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跳出维克多培训学校的介绍。通过公证的方式取证后,新概念公司认为维克多公司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将其告上法庭。
福建省高院终审认为,维克多学校使用“新概念”字样是为了说明培训的内容和科目,并非表明其培训服务的来源,也未突出使用造成英语学习者对培训机构的误认和混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新概念培训”商标的侵权。新概念公司关于维克多公司在网站、广告中使用与“新概念培训”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最后,福建省高院驳回了新概念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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