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宏雄 通讯员 陈昌和) 近日,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允许经批准的台湾货车通过平潭至台湾客滚船舶,直接开到平潭地区,解决了以往“货通车不通”的问题。
办法明确,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是开放的,大陆和台湾经营者都可申请。大陆或台湾经营者拟从事平潭与台湾间道路货运的,应提供材料并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收到备案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对完成备案的台湾经营车辆,将配发有效期长达3年的《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完成备案的大陆经营者,应根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营运手续。
经营者完成备案后,根据规定到海关、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办法要求经备案同意的经营者从事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运业务时,所使用的货车须通过滚装船舶在平潭和台湾地区指定港口上下;货车在通过滚装船舶往来两地时,不得装载危险品货物。台湾货车进入平潭后,应按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并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不得经营平潭地区区间内道路货运,不得在大陆境内平潭以外地区承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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