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在为回报、捐赠众筹作出相应调整,2015年可能出台新修的合同法,对这两种众筹模式作出规范。将回报众筹、捐赠众筹的监管与股权众筹分开,因为前两者可能达到的体量规模、涉及的资金量、面临的法律风险,都明显小于股权众筹。目前回报众筹正在向智能产品预售的方向发展,在几大平台的良性竞争下,规范的市场将会形成;捐赠众筹可能面临的问题,无非是受捐赠对象的诚信,目前捐赠众筹平台也在着手建立完善的征信结构。
私募股权众筹由于涉及资金量大、风险高,将会被重点监管,证监会可能于2015年出台相关监管条例。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环境下,政府有意让私募股权众筹来拉动经济增长,也不断放出相关声音。比如李克强总理2014年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旨在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
相比其它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部门如此快速动作,因为国家支持私募股权众筹的发展,此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面临投资人要求“刚性兑付”的现状,股权众筹让融资者有了新的途径——用股权来解决刚性兑付的问题,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未来更多资本将进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私募股权众筹必然会被重点监管,2015年将出台的监管政策会对前不久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做一些规范和调整。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的备案登记和确认、平台准入、发行方式及范围、投资者范围等内容作了明确,但是,社会的反应很激烈,大众认为这一意见稿罗列的条件很严苛,将普罗大众拒于众筹门外,违背普惠金融的初衷和众筹的本意,一些从业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路因此更加漫长。
所以,证监会出台的监管办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调整,比如,“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其中数字还将有浮动。
单笔最低投资金额、投资人金融资产、融资项目最低金额等等要求可能下调,但变化不会太大,原因在于几点:
首先,让具有投资专业背景、经验和一定资金能力的高净值人士加入私募股权众筹,监管部门需要承担的风险较小,万一遇到问题,监管部门也不会被投资者追问着要求兜底。
其次,政府即便支持股权众筹,也只是希望它成为另一个私募的摸样,并且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加入,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可以看出,监管层表示券商可以直接来做私募股权众筹,的确,传统交易所做私募股权众筹将会更加得心应手,不过,因为私募股权众筹市场目前看来小而散,传统金融机构目前并没有迫切的意愿进入。此外,不少从业者期待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政策出台,比如“投资额不超过5万”、“投资人数没有上限”、“投资者没有收入、资产门槛”等看起来更加公平宽松的政策。但现实问题是:监管层未必真的在意公募股权众筹将会如何实现“普惠金融”,他们在意私募股权众筹如何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发展。
公募、私募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不太可能同时出台,因为监管部门此前并未出台过两部领域相近的监管条例。私募股权众筹将继续以“高大上”的姿态延续金融的贵族风格,公募股权众筹依然是一个美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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