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此次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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