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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起 厦门公积金贷款年限延至30年

      昨天上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修订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届时,公积金贷款年限不仅延长至30年,外地户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将无须提供担保人。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控制由原来不超过25年,延长到不超过30年;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办法中“按其中贷款期限短的确定”,调整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删除了“担保期限加担保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同时,还增加了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的规定。“大修”,有别于装修,具体指市危房鉴定所鉴定的达到C级以上危房的维修,认定为“大修”。

      原本规定的外地户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必须要有一位担保人,此次新的《贷款办法》中规定此类职工或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允许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

      此外,《贷款办法》中新增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12个月缴存额”的规定;对于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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