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只需两三天,注销却要好几个月,企业“退市”时遇到的这种难题将成为历史。3月1日起,厦门将正式实行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只需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告即可,无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昨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将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出生容易死亡难”问题。
注销登记材料减少流程简化
“商事制度改革后,公司登记注册容易了,但注销程序依然比较复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往公司注销,一般必须经过作出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报公告、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登报满45天并清算完毕后,再到窗口提交注销申请等一系列环节,前后需提交十几份书面材料,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也较高,造成许多市场主体即使不运营,也不主动注销,成了“僵尸”企业。
而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后,注销流程将大为简化: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不必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手续;但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应依托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同时将启动异议制度,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异议留言”栏目下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商事主体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此外,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需提交的材料也将大幅减少:可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书、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有信用瑕疵不适用简易注销
据介绍,简易注销登记将适用于大部分商事主体,包括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八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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