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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消息,从2019年开始,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运行良好、成效突出,在促成省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方面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省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的2%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50万元。

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2亿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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