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3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监管部门将全面掌握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信息可追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成功备案后,则可从全国各地口岸报检进口化妆品。
新规定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收货人应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发放备案编号。二是收货人应建立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分别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产品销售、召回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三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2016年,我省进口化妆品2113批、1396万美元,同比增长17.5%和17.1%。目前,辖区进入系统备案的收货人已有8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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