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快推进PPP试点工作。
奖补示范项目前期费用。2015—2017年,列入省级PPP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项目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增加20%。
鼓励存量债务转化。在财政部确认的2014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中,鼓励地方政府筛选适合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债务转化方案和PPP项目实施方案。2015—2017年,省财政按当年化解债务规模的3‰给予奖励。
统筹财政专项资金。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事先进行PPP可行性论证。对符合条件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项目,优先安排并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
保障社会资本回报。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社会效益好、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PPP项目,项目实施地政府可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
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省财政逐步安排5亿元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扩大项目融资渠道。PPP项目公司上市,享受我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PPP项目公司,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建立省级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